1.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如果被判處主刑并被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緩刑確定之日起計算。
2.無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都要求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只不過,對一般累犯而言,這里的“刑罰”僅限于主刑。但對特殊累犯而言,這里的“刑罰”則沒有限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
3.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是,無期徒刑的刑期,則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追訴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而非既遂之日起計算。
5.無期徒刑,至少要經過13年才可以被假釋。但如果前罪被判處死緩,則至少需要經過15年才可以被假釋,不含2年死緩考驗期,亦即不少于17年。這里并非意味著死緩犯可以被假釋,而是意味著:死緩犯,即使被減為無期徒刑之后,無期徒刑至少還要服刑15年,才可以被假釋。再加上之前的2年死緩考驗期,即17年。這就是17年的來歷。
6.判決確定之日,就是判決生效之日。判決執行之日,就是將罪犯送至刑罰執行機關之日。二者存在一定時間差。例如,2020年5月1日判決確定(生效),5月4日將罪犯送交監獄,后者就是判決執行之日。
7.管制犯、拘役犯、有期徒刑犯的刑期,都是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犯,由于沒有刑期,故其刑期應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8.無期徒刑犯可以減刑。減刑之后,自然就變成了有期徒刑犯。該有期徒刑的刑期應當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易言之,裁定減刑之前已經實際服刑了的刑期和判決確定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這兩段時間都不得計算在新的有期徒刑刑期之內,即不能進行刑期折抵。
9.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
10.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這里的假釋之日,即假釋確定之日,確切說是附條件提前釋放之日。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或者犯新罪,進行“先并后減”或者“先減后并”的并罰時,已經經過了假釋考驗期都不得折抵在新刑期之內。
11.有期徒刑犯并非都沒有政治權利。具體言之,如果只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沒有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間,是有政治權利的。
12.有期徒刑如果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為1—5年,該刑期應當自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在有期徒刑刑期之內,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可見,剝奪政治權利的實際期限是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權利的1—5年兩段時間的總和。
13.在進行擇一重時,需要比較這兩個罪名哪個處罰更重,此時并非拿兩個罪名的最高刑本身進行比較,而是拿兩個行為分別應當適用的各自量刑幅度的最高刑進行比較。
14.在比較兩個罪名誰處罰更重誰,應當先比較最高刑,然后再比較最低刑。如果最高刑和最低刑一樣,那再比較附加刑。據此,搶劫罪比故意殺人罪處罰重要。理由是故意殺人罪沒有附加刑,而搶劫罪則有財產附加刑。據此,你應該明白如下結論了:為了取財而殺人的,實際上是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最終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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