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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系&婚約
好意施惠關系
(1)好意施惠關系又稱情誼關系,指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系的約定或承諾。
(2)下列“無償”約定或者承諾為好意施惠關系:①搭乘便車;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車;③順路代為投遞信件、代為購買零食(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無法律關系);④約定請人吃飯,相約參加宴會、舞會、旅游、看電影;⑤為人指路;⑥為倒車的人打手勢;⑦隨份子錢、微信發紅包等。
(3)好意施惠關系的法律效果:
?、俨划a生合同關系。承諾人爽約的,不產生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
?、诓慌懦謾嘀畟某闪?。好意施惠關系中,另有符合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發生時,仍可成立侵權之債。
婚約
(1)在中國大陸,婚約(訂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約不是合同。
(2)注意:與婚約相關的問題是彩禮。支付彩禮的性質為附解除條件的贈予合同,屬于民事法律事實。支付的彩禮應如何處理呢?原則上,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但是,存在三種例外情形。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付: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宣告死亡
宜告死亡的條件
(1)須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間。具體而言:
?、僭瓌t上,須下落不明滿4年;
?、谝蛞馔馐录侣洳幻鞯?滿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講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2)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民法典·總則編》第47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注意;
?、僖磺信c失蹤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中請,無先后順序的限制。
?、诤细竦牟煌昵槿艘庖姴灰恢?宣告死亡優先。
(3)須經法院依法宜告,
?、僭瓌t上公告期為1年;
?、谝蛞馔馐录侣洳幻?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擬制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2)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關系
(1)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和能力自此喪失。 (2)婚姻關系終結,(3)親子關系終止,配偶一方可以單方決定送養子女。(4)財產關系。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偨Y:"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死亡宜告的撤銷
條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2、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3、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死亡宣告。
身份關系(1)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2)收養,有效。不得單方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財產關系
(1)被撤銷死亡宜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維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應當返還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補償。
(2)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取得方式為有償),第三人并無返還義務,繼承人承擔補償義務。
總結
(1)第一原則:在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能恢復原狀者即恢復。
(2)第二原則:涉及利害關系第三人的,注重保護合法的第三人利益。
宣告失蹤
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
(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無順序限制,包括一切利害關系人
(3)須經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之后,應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3個月。公告期屆滿仍無下落的,宣告其為失蹤人。
效果
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民法典·總則編》第42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有權管理和必要條件下處分失蹤人的財產,不會構成無權處分。
(2)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和責任。
(3)失蹤人重新出現后,財產代管人負有移交代管財產與報告的義務。
撤銷
失蹤人重新出現后,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監護資格的撤銷和恢復
撤銷
(1)《民法典·總則編》第36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量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作為】
(二)忽于履行監護職,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不作為】
(三)實地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或年人保護組識、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來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們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民法典·總則編》第37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恢復
《民法典·總則編》第38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指定監護&組織監護
指定監護
適用前提
對誰擔任監護人有爭議。
指定原則
(1)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
(2)不問順序性。
指定程序
(1)兩步走程序
①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
?、谟嘘P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一步走程序:
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
臨時監護
前提
確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前提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
內容: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律效果
(1)監護人被指定后.丕得擅自變更;
(2)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組織監護
法條依據
《民法典·總則編》第32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 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規范內容
(1)前提:不具有監護資格的人(2)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屈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協議監護&成年協議監護
協議監護
法條依據
《民法類·總則編》第30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
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協議主體
未成年人
?、僮娓改?、外祖父母;
② 兄、姐;
?、劢浳闯赡耆俗∷氐木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為能力的成年人
?、倥渑?
?、?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屬;
?、?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特別注意
未成年人協議監護的適用前提是: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或者均喪失監護能力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才能通過協議確定法定監護人。
成年協議監護
法條依據
《民法典·總則篇》第33條;"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商議,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已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都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規范內容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若擔心將來(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導致意志辦、判斷力和體力下降)不能自我保護,可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為自己設定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
概念:
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護的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
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監督和保護的制度。
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2)非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4)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在被監護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
(5)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特別注意
(1)監護人并無人數限制,一人或數人均可。
(2)根據《民通意見》第13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帶的,適用本成年人監護制度,而非適用關干精神病人監護的規定。
限民
范圍
(1)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果
(1)純獲利益(接受贈與)的法律行為,有效。
(2)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有效。
(3)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遺囑、拋棄), 無效。
(4)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多方法律行為(訂立合伙協議),無效
(5)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法律行為(訂立汽車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完民&無民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范圍
(1)年滿18周歲且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果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會因行為能力問題而具有效力瑕疵。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范圍
(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果
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條依據
《民法典·總則編》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某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規范內容(1)胎兒自受胎之時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條件。①胎兒娩出時為死體,條件成就,胎兒自受胎之時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②胎兒娩出時為活體,條件不成就,胎兒自受胎之時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2)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單向度"。僅限于"為保護胎兒利益"而"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不包括"負擔義務"的資格。
(3)“等"字首先包括"等內等",是指與前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性質相同的行為,即純粹受益的行為。如胎兒被指定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等。
(4)"等"字是否包括“等外等"?即是否包括與前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件質不相同的行為?主流觀點認為可以進行部分"等外等"解釋,如胎兒出生后,就其在娘胎內受到的損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信中求權,權利實現后,若胎兒娩出時為死體,則此前行使權利所獲利益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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