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審判落幕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備受法學界熱議。
對此,瑞達法考刑訴法獨家講師楊雄從法考命題人的角度出發,整理分析了該案。
不做out的法學生,法考汪們也要關注起來。因為,余金平案太有考相了,很有可能會出現在2020年法考的試卷上!
最近,瑞達法考刑訴法獨家講師楊雄,在公益直播中重難點詳解中提到了余金平肇事案。
這個案件到底咋回事兒?別著急,慢慢聽雄哥道來。
【案情】央企干部酒駕撞人
余金平是某央企干部。聚餐后酒后駕車,在北京門頭溝區撞倒了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丶液蟛淋嚂r發現車上有血跡,才知道撞到了人,但不知對方傷到什么程度。遂偷偷返回,發現警車和救護車。其在附近小樹林觀望,后躲進足療店。
事后,余金平經妻子勸說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罪行。
案發當月,余金平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160余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鑒于余金平自愿認罪認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基層檢察院)對余金平提起了公訴,并提出了判三緩四的量刑建議。
但,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不予采納量刑建議。法院認為,余金平肇事后逃逸,意圖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惡性較大。鑒于自首,初犯,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兩年。適用了《刑訴法》201條,沒有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
問題來了。有期徒刑兩年和判三緩四,孰輕孰重?
一般,學界都認為緩刑是更輕的,實刑是更重的。門頭溝區檢察院隨即抗訴,理由是:本案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不是屬于明顯不當,法院應當采納量刑建議。余金平本人也上訴。
注意,本案件既有抗訴,又有上訴。
二審由北京市一中院進行審理。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余金平的行為構成自首并據此對其減輕處罰,以及認定余金平酒后駕駛機動車卻并未據此對其從重處罰不當。駁回了檢察院的抗訴,余金平的上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判決】二審加重,法理何在?
被告人要求判緩刑,公訴機關要求判緩刑,可最后法院判了實刑,二審還加重,這就涉及到我們所學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問題。
瑞達法考刑訴法獨家講師楊雄主要分析了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余金平是否構成自首?對此,學界爭議很大。
自首,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動投案是滿足了,有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了本案爭議焦點。刑法學界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不需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實。這跟認罪認罰從寬的判斷上可能有一些相同點。比如司法解釋里規定,認罪認罰的認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個別的細節不再糾纏。
余金平案中,余金平撞人的具體過程,撞人原因,以及被撞的對象方面的事實,必須主動交代。至于他撞人時的主觀形態,他認為撞的是物,并不是人。一審法院認為不考慮這個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他雖覺得自己撞的是物,當時還能回家,不至于人物不分,所以不構成自首。二審法院有非常充分的分析,認為余金平應該知道自己撞了人,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勘驗筆錄等綜合取得結論。
而有的學者認為只要供述肇事的過程、原因等即可,不影響其構成自首。
余金平是否是逃逸呢?
如果余金平不承認肇事,后續怎會涉及到逃逸的問題呢?有的學者認為二審法院沒有討論余金平是否構成逃逸,而二審法院則認為,余金平自己認為都沒撞到人,怎會涉及到逃逸問題?有學者認為二審法院認定有問題,不能對余金平要求太高。承認了自己確實撞了,肇事了即可。也有學者則認為余金平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自首,不構成加重犯的自首。
學界爭議這么大,就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到底要被告人供述什么。
而對于法考生來說,先按照鳳科老師講的來通過法考,待通過法考后你也可以有自己的見解。
第二個問題,余金平是否構成認罪認罰?能否對其從寬?
什么是認罪?
一種是積極認罪,要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另一種是消極的認罪,即對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承認。有人認為這里的認罪是同刑法中的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一樣的。
但,雄哥認為并非完全一樣。認罪認罰中的認罪,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每一個階段都會出現。但自首是主動投案后供述的,認為對自首的如實供述的要求不能過高,但是對認罪認罰中的認罪一定是有高要求的。這里就涉及到余金平承認自己撞了,但是否認自己逃逸是否構成認罪的問題。一審對認罪認罰沒有提,二審法院說余金平是認罪認罰的。
什么是認罰?
余金平這里是認罰的,他接受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接受了檢察院起訴決定,積極賠償,認罰肯定是沒問題。
如果認定為認罪認罰,就可以對余金平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檢察院應當提量刑建議。
檢察院提的量刑建議是否合適,則又成了學者們討論的焦點。
檢察院認為余金平認罪認罰,自首,積極賠償,所以提了緩刑的量刑建議。據統計,有類似的案件也是判了緩刑。一審法院認為余金平即使有自首,但非情節較輕,法院認為危險駕駛判的都是實刑,交通肇事比危險駕駛危害更大,余金平是國家工作人員,認為緩刑不合適。
第三個問題,一審法院沒有采納量刑建議,改判兩年是否合適?
在這里,命題人的觀點,認為一審法院判余金平實刑是個錯誤的做法。
認罪認罰的本質,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來換取國家刑罰權的讓渡。
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不同于一般案件的量刑建議,這里的量刑建議是公訴機關和犯罪嫌疑人達成的一致意見。
在本案中,檢察院建議判三緩四,是基于余金平賠償、自首、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從寬情節基礎上的。本案中沒有出現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情形,那么法院就應當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最后,上訴不加刑的問題。
二審法院在檢察院抗訴和被告人上訴的情況,把兩年實刑改判為三年半。
首先回憶上訴不加刑原則: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沒有檢察院上訴或者自訴人上訴,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這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本案既有上訴又有抗訴,從法條的角度上來講,二審法院改判似乎沒有問題。
命題老師認為,該做法不對。
至少,兩年有期徒刑不能改。原因:檢察院是以量刑過重為由抗訴的,二審法院如果認為檢察院的抗訴理由有道理,就往輕了改,如果沒有道理就駁回后維持。
法院不應超過檢察院的請求范圍。全國人大法工委也對上訴不加刑的法條進行了解釋。如果檢察院提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抗訴,二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命題老師還認為,法院應當在檢察院的量刑請求之內行使審判權,即不告不理,控審分離。
二審法院若不加重刑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權利。
去年,刑訴法主觀題中就出現了開放性命題的類型,而這么熱點的案件,一定會受到關注。 在開放型命題中你要自圓其說,但跟命題人相符合的觀點可能會獲得更高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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