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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首例居住權案件

2021-01-05 02:287948人來源:瑞達法考

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與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王迪隨王家和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后王家和與張楊(化名)再婚,王迪稱張楊不讓其在涉案房屋內居住,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今日,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駁回王迪的訴訟請求。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涉居住權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王迪訴稱,我是王家和與李芳的女兒。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雙方協議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諾王迪可隨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內。后王家和與張楊再婚,婚后,張楊將王迪趕出家門,不讓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內。為維護合法權益,王迪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王家和辯稱,我與前妻離婚時約定王迪歸我撫養,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歸我所有,我還保證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學,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屋產權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張楊為房屋共有權人,我與張楊各占50%的份額。我認為王迪對涉案房屋有居住權,同意王迪的訴訟請求。

張楊辯稱,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請求。王迪對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與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額。涉案房屋未設置任何用益物權,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王迪主張居住權無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關于居住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關規定,本案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本案中,王迪依據王家和與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及王家和單方書寫的承諾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首先,王家和與案外人李芳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與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時未為王迪設立相應權利。

其次,王家和單方承諾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該承諾是王家和作為王迪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

再次,王家和與張楊再婚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權變更,王迪與現房屋所有權人王家和、張楊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亦未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基于以上論述,法院認為,現王迪作為成年人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對居住權,我國《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規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規定?!睹穹ǖ洹返谌倭鶙l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上述規定,設立居住權不僅需居住權人與所有權人訂立書面合同,就居住權事宜進行明確約定,而且還需要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另,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章節的相關規定。所以,居住權設立方式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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