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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貨速遞】減刑、假釋歸納總結10則!

2020-09-16 11:270人來源:瑞達法考

瑞達法考為大家獻上蔡雅奇刑法的脫水干貨!希望能夠對瑞寶們有所幫助。

1、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犯,只有在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釋。這里的“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無期徒刑犯,只有在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之后,才可以被假釋。這里的“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的時間,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之前先行羈押的的時間不予折抵。

3、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只有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才可以假釋。該實際執行的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換言之,死緩犯,至少服刑17年以上之后,才可以假釋。

4、根據刑法第81條第2款的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上述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這是典型的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

5、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刑罰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數罪并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裁定繼續有效。

6、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刑罰執行期間因發現漏罪而數罪并罰的,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動交代的,對其原減去的刑期,由執行機關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減刑裁定,予以確認;如漏罪系有關機關發現或者他人檢舉揭發的,由執行機關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原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總和之內,酌情重新裁定。

7、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內被發現漏罪,依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數罪并罰(先并后減),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新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計入新判決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內,但漏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除外。

8、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被發現漏罪,依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數罪并罰(先并后減),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交付執行時對罪犯實際執行無期徒刑,死緩考驗期不再執行,但漏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除外。

9、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被減為無期徒刑后,在無期徒刑減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前罪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減刑裁定決定執行的刑期以內。

10、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因發現漏罪,依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數罪并罰(先并后減),決定執行無期徒刑的,前罪無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應當在新判決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在減刑裁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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