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線電話:400-1660-360 | 400 0388 360

 | APP下載 | 全國分校 | 題庫

搜 索
首頁 師資團隊 公開課 配套圖書 面授班 瑞達e學總部網校 學習中心 加盟分校 政企培訓 最新資訊 考前密押
首頁 > 資訊首頁 > 資訊詳情

新增必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刑法罪名

2020-09-07 11:052369人來源:瑞達法考

2020年受疫情影響,我國人民都戴上了口罩,預防疫情蔓延。那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刑法罪名大家知道是什么嗎?我們來看看蔡雅奇老師怎么說。

1、基礎知識:此次的新冠肺炎病毒屬于乙類傳染病,但被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請注意:甲類是最高級別,17年前的SARS也是乙類但被采取甲類對待、預防。目前的甲類傳染病只有兩種:鼠疫、霍亂。

2、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該罪是故意犯罪,具體的危險犯。(2)根據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的指導性意見:①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確診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只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就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②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的后果的,才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③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出于報復社會等動機,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1)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該罪的成立條件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該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2)在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的規范性文件之前,各地對于過失引發新冠肺炎傳染的行為,都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這個文件之后,取而代之的都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兩高兩部認為:①該罪是過失犯罪。②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條競合關系,前者是特別法,后者是一般法,應適用特別法優先原則。(4)命題人認為:①該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有二:A.根據《刑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句話的潛臺詞是:過失犯罪都存在著與之相對應的故意犯罪?!缎谭ā芬幎骋粋€過失犯罪的前提是必須先規定一個對應的故意犯罪。但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卻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故意罪名。B.所有的過失犯都只能是結果犯。而該罪只要滿足“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即可成立。“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固然是結果犯,但是,“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則是危險犯。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②由于該罪是故意犯罪,故“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屬于該罪的客觀超過要素,既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該結果的發生(但要求有認識的可能性),也不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③由于該罪是故意犯罪,故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競合關系,而非法條競合關系。(5)對行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間的傳播、感染的,一般不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理由是:該罪是危害公共衛生法益的犯罪,而上述情形的對象只是特定的家人。

4、關于隱瞞行程:隱瞞自己曾經去過湖北尤其是去過武漢的行程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犯罪。只有因隱瞞行程而造成他人新冠肺炎感染或者有感染的嚴重危險,才能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關于妨害公務罪:(1)在此次疫情期間,實施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的相關行為的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被擬制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據此,毆打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的,成立妨害公務罪。(2)對于由居(村)委會、物業公司等自發組織、采取有關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員(如志愿者),在執行防控疫情措施時受到暴力、威脅的,對行為人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只能成立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

6、關于謠言類犯罪:(1)行為人傳播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的,能否成立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不能一刀切。要綜合考慮虛假信息傳播面的大小、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等,不能簡單以是否“自行刪除”認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7、關于口罩類犯罪:(1)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防護眼鏡等均屬于醫療器械,對應的罪名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但是,如果個別防護用品是否屬于醫用器材難以認定的,或者是民用口罩的,對應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后者是兜底罪名,只要銷售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成立該罪。(2)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是法條競合關系。此時的處斷原則并非是特別法優先,而是重法優先。

8、關于野生動物類犯罪:(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主觀上必須認識到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只須達到概括性認識程度即可,無須認識到該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具體級別。理由在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無須(也不可能)達到具體性認識程度。(2)為了食用而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視為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收購”的字面含義是“為了出售而購買”,這里解釋為“為了食用而購買”,顯然,這里對“收購”作了擴大解釋,旨在擴大打擊范圍。(3)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成立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4)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指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成立非法經營罪。

9、關于暴力傷醫案:(1)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在于:該類行為并未侵犯公共安全法益。(2)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誹謗罪,而非妨害公務罪。理由在于:醫護行為只是業務行為,而非公務行為。(3)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如果可能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請注意:單純的吐口水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有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才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竟,該罪并非行為犯,而是具體的危險犯。(4)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尸體的,成立妨害公務罪。請注意:這里的對象并非是醫護人員,而是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成立尋釁滋事罪。(6)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成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熱門資訊

法考究竟如何刷題?

  現階段備考的考生很容易迷失方向,在刷題方面更是苦惱,要么刷題效率低,一天刷不了幾十題,要么正確率特別低,打擊自信心。

【知識科普】A證與C證

  對于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有的同學能夠領A證,有的同學領的卻是放寬政策的C證,不少同學對此有疑問,A證和C證之間有什么區別呢?

【瑞達五周年】新的開始,簡單快樂

  2019年畢業的我,走出校園的第二天就直接奔赴到了工作崗位,開始了和在爸媽一起的北漂生活。

暑期網課班有哪些?

  距離客觀題考試倒計時52天,主觀題考試倒計時88天,大部分考生都已經進入了備考計劃之中。

想學點睛沖刺?它來了!

  對于當下緊張的復習階段,越來越多的考生們開始選擇報班,因為由班主任帶領有計劃地復習,有條理、目標更明確、效果佳!

21法考備戰如何復習?

  成功路上并不擁擠,因為很多考生堅持不到最后,還有很多考生閉門造車自己摸索,方法不對努力白費。

2021法考備考復習小技巧

  2021法考客觀題考試日期是9月11日,主觀題考試日期是10月17日。

友情鏈接:法律法規查詢
返回
頂部
掃描
關注

掃一掃,關注我們

在線
咨詢
意見
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