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知名女星譚松韻的母親被撞身亡一案在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譚松韻和家屬參與庭審。庭審持續了一天,到了傍晚六時許,譚松韻因為要趕飛機,申請提前離開現場,由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離場前,她提到,事發后,肇事者始終未向受害者家屬表示過歉意。

譚松韻在庭審現場時哽咽發言,稱自己來到庭審現場很緊張也很害怕。同時表示案發后的這一年多從未接到肇事人對家屬表示出的任何歉意,作為家屬感到很不舒服,最后,她表示“希望各位能夠還我媽媽一個公道,犯了罪應該受到懲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在全國交通肇事罪案件中,94.389%的案件出現了被害人死亡情節,超九成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做為全社會關注的問題,交通肇事罪也是我們法考中傳統而重要的考點。今天通過幾個方面來為大家細致講解一下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知識點。瑞達法考教育,拓展閱讀:注意!這個熱點案件,極可能是2020法考真題!
因逃逸致人死亡
1、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量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它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備“逃逸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這一前提條件之外,還要求肇事者在逃逸之前就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很簡單:加重犯的前提是已經成立基本犯。
2、機動車輛的所有者、承包者、單位主管人員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請注意:只有上述4種人才能成立共犯,其他的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也不能成立共犯,而是無罪。
【例1】老蔡是單位司機,酒后駕車,將路人A撞成重傷。瑞達法考教育,老蔡在車上嚇得不敢動彈,于是打電話給領導B問該怎么辦,B告訴老蔡:你傻啊?趕緊跑啊!老蔡聽了B的話,駕車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老蔡與B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
【例2】老蔡是單位司機,酒后駕車,將路人A撞成重傷。老蔡在車上嚇得不敢動彈,于是打電話給自己的老婆B問該怎么辦,B告訴老蔡:你傻啊?趕緊跑啊!老蔡聽了B的話,駕車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B無罪,老蔡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3】老蔡是單位司機,酒后駕車,將路人A撞成重傷。老蔡在車上嚇得不敢動彈??礋狒[的路人B對老蔡大喊:你傻啊?趕緊跑啊!老蔡聽了B的話,駕車逃逸,A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本案中,B無罪,老蔡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觀題中會怎么考?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7年以上有期徒刑)。瑞達法考教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是指: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易言之,逃逸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問題是,只要具有上述因果關系,即可成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嗎?換言之,是否要求逃逸之前就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呢?對此,存在觀點展示:
觀點1(司法解釋)認為
只要之前有交通肇事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只要肇事后逃逸并因此而導致被害人死亡,即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瑞達法考教育,但問題是,這種觀點將會極大地擴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范圍,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權,畢竟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觀點2(命題人觀點)認為
只有在先前的交通肇事行為已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肇事后逃逸并因此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其理由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只有在成立基本犯(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瑞達法考教育簡言之,加重犯的前提是已經成立基本犯。這種觀點彌補了觀點1打擊范圍過于寬泛的缺陷,具有合理性。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該怎么區分?
1、就罪過形式和犯罪形態而言,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結果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具體的危險犯。
2、就法定刑而言,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危險駕駛罪的刑罰則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即拘役。僅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這三個罪名的危害程度是有明顯區別的。
3、就危險駕駛罪而言,其可能與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發生想象競合,此時,應擇一重罪論處,最終成立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如果是數行為的話,則應實行數罪并罰。舉4個例子:
例1:2017/2/8之B項:乙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張某。因已發生實害結果,乙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僅構成交通肇事罪。答案:該選項是錯誤的,乙既構成危險駕駛罪,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系想象競合犯。
例2:實施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例3: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故意造成他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結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4:如果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行為引起,而是由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如無視信號燈)所引起,則應以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并罰。
4、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其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一般的過失犯罪,二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例如:A與B同去C家赴宴。A明知B開車,仍對B殷勤勸酒,B酩酊大醉。A明知B大醉,仍勸說B駕車回家,B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將一行人撞死。經查,B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遠超危險駕駛罪的標準,后B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責。本案中,A成立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對B造成的死亡結果負責。此外,在本案中,A的教唆行為不僅與B造成事故之間具有心理的原因性,而且A對此也是具有預見可能性的,A作為教唆者需要對這個加重結果負責。
5、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其可能與危險駕駛罪存在一定的交界連接點,尤其是醉駕這種情形。舉兩個例子:
例1:2014/2/51之C項:將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該選項是正確的。補充一點:這里的重度醉酒,是指大于200mg/100ml。
例2:將上述案例改為:醉酒(80—199mg/100ml)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6、總之,這三個罪名的交叉點非常多,考點反復交織,這正是給廣大考生造成困擾的地方。當然,在法考中,就重要性和考察概率而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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