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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則刑訴案例題帶你探路卷四

2017-08-24 17:3618952人來源:瑞達法考
刑訴案例題





【案例一】某縣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縣工商局一科長家趙彥有巨額存款及多處房產,與其工資收入明顯不符。后該案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大量證據材料,包括320萬元的存折;三處房屋的房產證;趙彥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鄰居王勤提供的證言,稱經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趙彥住宅;鄰居張強證言,稱趙彥生活極度奢華。趙彥辯稱其存折和房產均是繼承海外親屬的遺產所得。

問題:
1.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應如何處理?
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產證分別屬于證據種類和分類中的哪一種?
3.分析本案中兩個證人證言的證據分類。
4.如果審查起訴階段,王勤提出其證言是由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威脅所做,趙彥也提出其供述期間曾遭受刑訊逼供,如經查屬實,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5.本案中的證明責任應如何分擔?


[答案與解析]

1.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應如何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縣公安局接到舉報后應當接受,本案應屬檢察院管轄,因此,縣公安局在接受舉報后,應當移送檢察院處理,并且通知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檢察院。
   

2.分析本案中存折、房產證和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分別屬于證據種類和分類中的哪一種?

在證據種類中,存折、房產證和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都屬于書證,是以其記載或者表達的思想內容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的證據。

在證據分類中,以證據的來源為分類標準,三者均屬于原始證據,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作為分類標準,三者屬于有罪證據。凡是能夠肯定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分類標準,三者屬于實物證據。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

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為分類標準,三者分別都屬于間接證據。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
 

3.分析本案中兩個證人證言的證據分類。

以證據的來源為分類標準,二者均屬于原始證據,凡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是原始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以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作為分類標準,二者屬于有罪證據。凡是能夠肯定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證據,是有罪證據。

以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為分類標準,二者屬于言詞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

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為分類標準,二者屬于間接證據。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
 

4.如果審查起訴階段,王勤提出其證言是由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威脅所做,趙彥也提出其供述期間曾遭受刑訊逼供,如經查屬實,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于趙彥的供述、王勤的證言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起訴決定的根據。趙彥的辯解可以作為起訴決定的根據。
 

5.本案中的證明責任應如何分擔?

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但在例外情況下,被告人需要承擔證明責任,本案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屬于證明責任分擔的例外情形,檢察院應當證明被告人有巨額財產,且與其收入差額巨大;被告人應當承擔說明其巨額財產的來源的證明責任。


【案例二】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被害人為趙某,女,30歲,某工廠職工。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定趙某的前男友陳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陳某和范某,并經檢察院批準后對二人實施了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問題:
1.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聽取哪些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起訴完畢?
2.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如何處理?
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應送達哪些人或單位?哪些主體有權提起對該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程序?
4.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二被告人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應當如何處理?
5.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與解析]

1.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聽取哪些人的意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起訴完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9、17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檢察院作出的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書應送達哪些人或單位?哪些主體有權提起對該不起訴決定的救濟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4、175、176、177條的規定,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被害人。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被不起訴人無權對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書提起救濟程序。
 

5.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陳某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本案中,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如果決定對陳某提起公訴,在第一審法院庭審期間,被告人陳某死亡,若能查清陳某無罪,法院應對其宣告無罪;否則,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6.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高法解釋》第242條的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于本案,在第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案例三】張三涉嫌強奸一案,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后,被某縣檢察院起訴至縣基層法院,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問題:
1.本案的法庭審理是否公開?
2.如果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甲、助理審判員乙、陪審員丙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3.合議庭成員應當如何進行評議?
4.本案中哪類主體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如何告知申請權利?
5.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如何處理?


[答案與解析]

1.本案的法庭審理是否公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本案應不公開審理,因為有關個人隱私。對于本案,法院審理時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2.如果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甲、助理審判員乙、陪審員丙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將有關情況記人庭審筆錄。”在本案中,陪審員丙未參加庭審,首先,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3.合議庭成員應當如何進行評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6、7、8條的規定,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后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后由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并總結合議庭意見。
 

4.本案中哪類主體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如何告知申請權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的規定,“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視為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后應當明確告知本規定第二條的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張三有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法院應當明確告知張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5.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如何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在本案中,如果陪審員丙和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此要求,應當說明理由;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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