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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抓分:高質量刑訴口訣10則

2017-08-22 17:5225002人來源:瑞達法考

  01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條件——民間糾紛四五三,七年以下過失犯,五年故意瀆職難】

  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①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②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程序。(刑訴法第277條)

  02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條件——貪恐重大逃一載,死亡沒收不義財】

  具體規定如下:

  《高法解釋》第507條規定,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03

  【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抗訴、死立執、影響罪刑之事實上訴】

  具體規定如下:

  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①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②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③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⑤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04

  【二審應當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情形——公開回避組織剝權】

  1.具體規定如下:

  《刑訴法》第227條規定: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①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②違反回避制度的;

  ③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④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⑤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05

  【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條件——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訴好表現,聽取三方的意見】

  具體如下:

  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條件包括:

  (一)實體要件

  ①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②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④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二)程序要件

  ①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刑訴法第271條)

  06

  【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重大立功報減刑,一般規定不得行,公示期間有意見,職務黑金要開庭】

  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07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同犯到案停死刑,懷孕立功他壞行】此處的“他壞行”指“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

  具體規定如下:

  《高法解釋》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執行,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懷孕的;

  (六)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死刑;認為不影響的,應當決定繼續執行死刑。

  08

  【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證據足,事實對,同意簡易和認罪】

  具體規定如下:

  《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09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三有”,即“有異議、有影響、有必要”。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兩有”,即“有異議、有必要”】

  具體規定如下:

  《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0

  【院長或者庭長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的案件范圍——一群分新難(諧音:一群分心男)】“一”是第三種情形,群是第四種情形,“分”是第二種情形,“新”是“新類型案件”,“難”是“重大、疑難、復雜”。

  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合議庭對評議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

  (一)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

  (二)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議庭意見與本院或上級法院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五)經審判長提請且院長或者庭長認為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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